天幕中,罗老师解释道:
在判决下来的当时,甚至到了现在,依然还是有很多人不理解这个判罚。
有很多人都说这个东西部构成犯罪。
但是很显然,这是荒谬的。
当然,如果完全难找观危险来说,构不构成犯罪?
站在事后的角度来看,我们发现被强暴的对象是个男的,对吧,那显然不构成犯罪。
但是!
同学们,我要说但是。
但是这种观点是跟我国的刑法相抵触的。
为什么说跟我国刑法相抵触?
同学们不妨想一想。
如果张三到一个女的家里去实施强暴。
而那个女的当天不在家。
那么请问,张三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?
显然是构成的。
构成什么罪?
强奸未遂?
不,那女的不在家,他连人都没见着。
那么这构成什么?
......
是的,他属于是强奸罪的犯罪预备。
而在我国的刑法中,犯罪预备,原则性处不处罚?
原则性是要处罚的。
所以同学们有没有注意到?
你到别人家去实行强暴,她人不在家你都构成了犯罪。
那么现在别人在家,甚至你都还上了别人的床了,裤子一脱,把别人男朋友吓一跳,这反而不构成犯罪?
这是不是很荒谬?
这是第一点。
第二,我们从正当防卫论上来看,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也是荒谬的。
一个人到了你家,上了你的床,而你是个男的。
他扑到了你身上,你能不能正当防卫?
可不可以?
你难道要问他你想干嘛?是想强暴我?还是想强暴一个女的?
而我们之前讲过,对于预备行为原则性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?
注意!
对于预备行为原则性是不能进行正当防卫的。
只有着手之后才能正当防卫。
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,上述案件毫无疑问就应该定什么?
没错,强奸罪的未遂!
惊呆了!
当看完天幕中罗老师的解释,顿时,所有古人都惊呆了。
后世法律的判罪依据,对案情的分析以及评判的标准,竟然是这样的?
一时之间,众人皆有有些惊讶。
以及......震惊!
“没错没错。”
“虽然张三并没有完成强暴行为,而且受害者是一名男子。”
“但是,他在做出这些行动之前的出发点,是奔着强暴去的!”
“他是在进行强暴活动!”
“如果那被害人不是一个男子,而是一个女人呢?“”
“那么他岂不是就得逞了?”
他从来没有想到过,关于一个人犯罪与否,居然可以从这种角度出发!
大宋位面,包拯也同样十分的震惊。
“以正当防卫的角度而言,受害者在面临张三的强迫之时,毫无疑问是能够做出反击的。”
“而能够做出反击自卫,那么就意味着此时他正在遭受受罪。”
“既然如此,那张三的行为,毫无疑问就是犯罪!”
“受益匪浅,包拯受益匪浅啊!”
包拯越想越觉得有如醍醐灌顶一般!
“我惊呆了!竟然还能如此断案?”
“青天老爷,这才是青天大老爷啊!”
“呜呜呜,为何天幕不早点将这幕放出,如果早点放出,必不能让那贼子逃脱了啊!”
“啊?莫非?”
“是的,我上月正好遇上了这样的事,那贼子将我当成我家娘子...”
各朝的街头,百姓虽然感受不到这种后世法学的精髓。
但经过罗老师的分析,也是不难发现这相较于古代的判刑标准来说,更加的清晰透明,且有法可依!
相信在这期天幕的视频之后,各朝的律法也会受此影响,将变得愈发完善与现代化。
接下来我们再来讲一个案子。
什么叫惊喜?一个无罪,结果却被判成了死刑。
张三是一个片警,一个合同制的片警。
张三天天收钱。
因为他觉得他是合同制的片警是没有编制的,所以他不构成受贿罪,只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......
......
倒卖三星堆文物该怎么判?
下面呢,我们来讲一个和文物有关的话题。
张三最近走运了,家里的玉米地很久没刨了。
所以他决定刨一刨。
刨了好几天,张三从地里刨出一个很奇怪的东西。
一个造型非常夸张的青铜面具。
大大的眼睛大大的嘴。
张三觉得应该挺值钱的。
所以他把青铜面具......
在强暴未遂案之后,罗老师又讲了几个案例。
像是什么《无罪被辩护成死刑》、《误睡了老婆的双胞胎妹妹构不构成犯法》、《伦奸还没轮到我,那么我还犯法吗?》。
这些案例五花八门,让古人们大开眼界,给他们好好的上了一趟司法课。
而在这众多案件当中,倒卖文物的案子,却是让很多皇帝备受关注。
“后世对倒卖文物的行为竟然打击如此严厉?”
“看来这盗墓一事,甚为猖獗。”
大秦位面,嬴政有些忐忑。
他的秦始皇陵早早的就开始修建了,而且规模十分之大。
这么大的一座陵寝,如此显眼,再加上他古往今来第一位皇帝的名头,那岂不是要被后来的盗墓贼所惦记了?
“也不知道朕的陵墓被盗了没有......”
看着天幕,这一刻,他十分好奇。
如果被盗的话,那么,自己岂不是死了都不得安宁了?
三国位面,相较于嬴政的担忧,曹操就显得淡定了许多。
“后世盗墓之猖獗,孤早有预备。”
“哼哼,所以孤早就做好准备,届时设72疑冢,如此一来,可保万世无虞!”
论到盗墓,曹操可太熟了。
而干过什么,则会越发担心自己将来会遇上什么。
所以在这一方面,他早就做了准备。
而此时,正当他信心满满,对自己的死后安宁很是放心的时候。